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管理实施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管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和实际控制子企业,江西省内国有持股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下称:商城)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实施规则。
第三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商城采购,是指经公开征集并按约定条件承诺确定入围的提供可量化标准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的型号、价格、参数(或服务量化标准)等相关信息在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网上进行维护,同时配合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选择适用产品和服务并进行网上采购的企业采购行为。
第四条 江西省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下设的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运营中心为商城具体执行管理部门。
第五条 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作为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交易服务平台的拓展采购方式,填补标准工业品、低值易耗品、通用服务、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零星采购电子化的空白,达到企业采购产品全覆盖的目的。
第二章 采购人职责
第六条 采购人是在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商城采购活动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商城采购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加强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明确所采购货物签收人员和验收人员及其职责,确保采购及验收过程文明、公正、公开、廉洁。
第七条 采购人应依据本单位制定的采购目录和预算进行采购,不得超标准违规采购。
第八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设定应本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九条 采购人应选择商城标准化原厂配置产品,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改配、加配等个性化定制要求或服务。
第十条 采购人要加强商城账户和密码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对因泄漏或借用商城账户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
第十一条 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运营中心负责征集商城供应商。申请入驻商城的供应商经运营中心审核后,符合入驻条件的供应商,通过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注册,在承诺的范围内提供货物和服务,可在商城入驻并开展交易。
第十二条 经公开征集通过审核并经公示合格的供应商,应按规定办理入驻手续。供应商信息经过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商城管理执行机构开通该供应商的使用权限。
第十三条 供应商注册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不予通过;审核通过的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商城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为防止供应商在商城开展的经营活动违反商城平台的操作规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全面履行合同,造成相关损失的,入驻供应商应当向商城平台缴纳保证金3000元。入驻供应商应根据管理办法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收款账号:3020 7454 1794 07
收款户名:江西省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
开户行号:3074 2103 3101
(注:缴纳保证金时,请备注说明商城保证金缴纳,并注明公司全称)
第十五条 商城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与商城中的企业采购活动;
(二)对其所参与的商城中的采购活动过程有异议的,可向运营中心提出或投诉;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商城采购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或营私舞弊行为提出举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商城供应商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与商城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本商城平台发布的采购规则;
(二)遵守商城供应商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
(三)接受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自觉接受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组织的业务培训;
(五)对不宜公开的事项予以保密;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入驻供应商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商城供应商信息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信息变更相关的证明文件,经运营中心审核后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 商城入驻供应商的退出:
(一)入驻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出商城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平台提交《供应商退出商城申请函》及相关材料,经审核无未了事项后,关闭其商城账号。
(二)入驻供应商因违反相关规定处理后,商城运营方有权关闭其商城账号。
(三)入驻供应商因商城调整、取消供应商入驻时申报的相关品目后不再符合商城入驻要求的,经审核无未了事项后,关闭其商城账号。
供应商退出的,商城平台在其商城账号注销、关闭之日起30日内按照原渠道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第四章 品目及商品管理
第十九条 商城品目适用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和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及江西省内国有持股控股企业。商城将对采购品目作相应的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若商城商品确实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可以依法通过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交易服务平台采用其他法定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商城平台在商城建立商城商品库,并根据规定对商品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应根据申请入驻时获批的品目,按照《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供应商商品发布规则》(以下简称《商品发布规则》)上传商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数量、服务、价格及图片等内容,商城管理执行机构对供应商发布的商品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发布。供应商对其上传商品的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应及时更新商品信息,并定期对上架商品进行维护确认,因未及时更新维护而导致产生交易纠纷的,供应商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商城商品价格管理规则由商城管理执行机构在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网站进行发布、公示。商品价格已经充分考虑货物/服务本身价、维修、更换、售后、运费等成本费用,入驻供应商应当对自己的报价负责。进入商城发布商品单价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京东、苏宁、天猫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的自营店、门店商场有交易记录的三家。
(二)上架商品价格不得高于供应商实体店或电子商务平台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给予其他客户的成交价格。
(三)上架商品在全国范围内同品牌同型号配置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统一,超出标准范畴的个性化选配件或服务应当明确收费标准,由采购人自行选购。
第二十四条 商城商品市场价来源及定义
(一)电商自营平台价:电商类供应商在自营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价格,比如自有电商平台;
(二)厂家官方指导价:产品生产制造厂商官方网站中发布的产品及销售价格;
(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价格:指京东、苏宁、天猫等大型上市网购商城品牌自营店、门店商场的销售价。
第二十五条 商城商品价格定义:
(一)商城价:供应商在商城实际销售商品的价格;
(二)市场价: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至少三种市场来源的最低价格。
第二十六条 在商城公开征集入驻供应商文件中有载明商城价格另定的品目按征集要求及《商品发布规则》确定商城价格。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商品发布规则》填报、管理商品市场价和商城价,认真进行全网比对,确保其提供的价格真实有据,优惠可靠。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应按照品牌厂商提供的标准型号配置对商品进行报价,其报价应符合商城相关价格管理规定。在厂商标准型号基础上提高配置、服务标准的,也必须是厂商统一提供的配置、服务,并对相应的配置、服务进行分项报价,由采购人自行选购。
第二十九条 商城管理执行机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城商品进行比价核查。平台的自有监测机制对商城相关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对不符合规定、价格偏离明显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金额或采购需求通过商城进行采购。
采购人的采购预算限额根据采购人的采购目录及内部采购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下达订单后,供应商未确认时,可取消订单;因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而退回订单的,采购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订单信息或需求进行修改,并继续执行相关流程,否则该订单将由系统自动取消。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订单被采购人投诉或3个工作日未对订单做出响应的,商城运营方有权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商城交易货款由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自行结算。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开具正规、真实的税务发票。供应商应当在开具的税务发票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的名称应与供应商在商城注册的公司名称一致,且发票的记载事项应与采购合同信息一致。供应商不得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供应商送达的货物无名称不符、外观损坏、包装损坏、物品缺失等情况的,采购人应及时进行签收,配合供应商完成商品签收工作。本款所载之签收仅核对货物的基本信息,不等同于采购人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验收通过。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送达的货物出现名称不符、外观损坏、包装损坏、物品缺失等未按合同履行情形的,采购人可拒绝签收。因未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导致采购人拒绝签收的,供应商应于采购人拒绝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供货物,因更换等行为引起的交货延误等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第三十七条 商城货物换货或退货条件。
(一)不具备货物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在商品信息中没有注明的;
(二)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货物标准要求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四)货物经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
(五)货物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货物质量、运输过程中因保护不善造成货物受损、质保期临近等原因影响货物使用的。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下列违约情形的,应在验收单中注明,并要求供应商纠正。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的;
(二)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或配置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
(三)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的;
(四)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最高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五)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中货物描述或安装、服务约定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交付的货物未通过验收要求的,采购人应说明原因,并提交换货或退货申请,核实后予以做换货或退款处理。退换货时,应将货物的内带配件、随机附件、保修卡、说明书、发票、检测报告等随同货物一起退还供应商。换货或退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提供货物的供应商承担。
第四十条 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形,或者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反馈。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应向商城管理执行机构反映,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改变评价结果,造成损失的,后果自负并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收货、验收和付款的,在采购人诚信管理中予以记录。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应依法参与商城交易活动,对其所参与的活动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商城管理执行机构提出质疑和投诉,质疑、投诉时效参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供应商发现商城交易中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商城管理执行机构举报。
第六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所有参与商城的采购人、供应商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采购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商城平台商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 商城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一)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供应商应及时维护产品信息和价格;
(三)采购人与供应商确认订单后,供应商应当进行发货处理;
(四)供应商不得违反本办法中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在商城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商城平台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一)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
(二)供应商以报价错误等非正当理由在采购人下达订单后下架商品或拒绝确认订单的;
(三)供应商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按照报价及承诺履约的;
(四)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五)供应商的违法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
第四十八条 供应商之间应对产品信息、价格配置及其他情况进行互相监督。如发现问题可书面向商城管理执行机构进行举报,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经查情况属实的,比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理;如存在虚假举报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商城管理执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履行职责,加强对商城商品的市场调研和价格监测,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精彩纵横采购咨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5年12月2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