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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商品发布规范管理规则

浏览数 7
发布时间 2026-01-30 0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城供应商商品发布行为,提高商品信息质量,保障采购合法合规性,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了在国有企业采购商城商品发布的基本规范,凡供应商通过本平台发布商品及其信息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了在国有企业商品发布的基本规范,凡供应商通过本平台发布商品及其信息的,均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供应商在本平台上发布的基础商品,由供应商自行对其发布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由相关主管部门或本平台负责管理;本平台有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相关条款的商品进行冻结等处理。供应商在本平台发布的商品,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架。

第二章 商品信息规范

第五条 商品发布基础规则。

商品品牌、型号、规格等信息均需真实准确,与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特殊商品须取得行业行政许可,并向平台提供资质审查。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不得发布相应的商品。

供应商应对商品所使用的图片、LOGO拥有合法使用权,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不得盗用他人图片,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对商品涉及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拥有合法使用权,且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合理使用。

禁止发布国家及地方各项法律法规不允许出售的商品。

第六条 商品标题格式规范

中文/英文品牌名+型号+规格(如尺寸/规格/主要材质等)+商品品名;标题中不得出现堆砌关键词、夸大性修饰词、促销词等(如最美、最便宜、折扣、包邮、专供、特供等),标题字数应控制在30个字以内。

第七条 商品信息发布规范

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信息必须与实际商品参数相符。

商品品牌即商品商标,需要合法合规,商品品牌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商品标题、参数、详情页等填写的品牌需要保持一致。

商品各属性项需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不得填写纯符号等无效内容。

发布商品时不得滥用销售规格属性发布套餐商品,或者在一款商品的销售规格属性选择区放置不同商品等。

供应商不得在本平台上重复铺货,或通过修改价格、计量单位、图片等方式发布相同品牌

第八条 商品详情填写规范

商品详情建议图片和文字相结合,且展示的信息必须与主图、产品属性信息一致;详情页不允许填写其他店铺或者外部网站信息,填写“电商平台链接”项除外;商品介绍描述中明确商品售后服务及保障的,不得虚假描述;商品介绍描述中提供退换货的,应写明服务政策、售后时效等。

第三章 商品价格规范

第九条 商品销售价格,应符合协议价格要求,不得高于市场价,不得出现虚抬价格,错误标注,恶意竞争等情况

第十条 禁止供应商采取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不符的方式进行促销活动。

第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供应商在商品发布页面所填商品销售价、市场价均会显示于该商品详情页,供应商需保障以上各项价格真实、准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供应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四章 商品质量规范

第十四条 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质量需符合国家、行业或产品上所标识的产品执行标准,不得发布残次品。

第十五条 商品必须为原装正品,不得发布盗版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的商品。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采购人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七条 供应商销售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供应商禁止销售以下商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三)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或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 供应商发现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平台报告并告知采购人,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供应商应当承担采购人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章 商品售后服务规范

第二十条 供应商须在店铺或详情页显著位置公示完整售后政策(退换货条件、时限、流程、运费承担等)

第二十一条 明确标注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如定制、生鲜、虚拟商品)

第二十二条 积极响应采购人发起的售后订单,禁止无理由拒绝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因产品质量发生退换货问题,供应商需按照《电子商务法》依据判定进行售后

第六章 违规处罚规范

第二十四条 经各级监管部门检验、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平台抽查检验、采购人投诉举证证实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供应商无法提供商品质量证明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平台规则处理。处理类型包括:下架商品、冻结商品、删除商品、关店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江西省国有企业采购商城运营服务机构负责解释,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5年12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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